近日,職業(yè)攝影師趙小華 發(fā)現(xiàn)百度未經許可使用其創(chuàng)作的攝影作品,制作成主題廣告鏈接在百度圖片網站上發(fā)布、傳播,百度發(fā)布的侵權圖片不僅刪除了趙小華的署名及發(fā)表水印,還修改了 顏色。點擊相關侵權圖片后,網頁跳轉至百度圖片網站子網頁,內容均為相關宣傳來源的圖片。據(jù)了解,趙小華聲稱遭到侵權的攝影作品已登載于《大眾攝影》雜志 中,圖片下方標注有“天空之城 趙小華攝”字樣。趙小華認為,百度公司的行為已侵犯了其對自身作品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為此,趙小華將百度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 院,要求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在百度圖片網站首頁連續(xù)30日刊登聲明致歉聲明,同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5500元。
在海淀法院審理過程中, 百度公司辯稱,涉案百度侵權圖片是由百度搜索引擎通過自動抓取、程序自動縮放并自動更新形成的,應適用“通知-刪除”的“避風港”原則,該公司至今未接到 趙小華的侵權投訴。百度公司還認為,證據(jù)顯示涉案圖片在百度圖片網站首頁的展示時間很短,即使存在侵權,侵權的程度以及造成的損失極低;該公司已對涉案圖 片予以處理,主觀上并不存在侵權的故意,不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016年1月25日,海淀法院針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經審理查明,趙小華擁有涉案攝影作品的著作權,百度公司在其經營的百度圖片網站中將涉案作品作為該網站“攝影”欄目的圖標使用,未為趙小華署名,并對涉案圖片進行了修改,構成侵犯著作權。
法 院同時認為,百度圖片網站為用戶提供圖片搜索服務,網站中設置了不同類別的欄目,每個欄目均有名稱和相應的圖片。本案中,涉案圖片被用于“攝影”欄目的圖 標,并非由網絡用戶使用百度圖片搜索功能得到的結果,無法將其歸屬于百度圖片網站提供的搜索服務范圍內。由此可以看出,海淀法院判決中認為,百度圖片網站 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不應適用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采用的“避風港”原則。
海淀法院一審判決,百度公司針對其著作權侵權行為,應在百度圖片網站首頁上連續(xù)十二個小時發(fā)布聲明,向趙小華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0元。
百度公司認為,百度圖片應適用“避風港”原則,對于一審法院的侵權判決不予認可,并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5月25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做出二審判決,駁回百度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涉案圖片作為百度圖片網站的欄目圖標,在該搜索頁面中起到了分類和提示作用。百度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jù)證明涉案圖片系搜索引擎自動抓取后自動縮放并顯示,因此在無相反證據(jù)證明的前提下,應認定百度對涉案圖片進行了使用。
鑒 于百度公司實施了直接侵權行為,故其制定、公示投訴規(guī)則和權利救濟渠道,以及在事后及時采取處理措施等情節(jié),均不影響對其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認定。該院同時 認為,百度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無法證明涉案圖片在相關網頁上實際展示的時間,故對其主張即使存在侵權行為,但侵權的程度及造成的損失極低的上訴主張,不予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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